裁判文书详情

毛*、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单位上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毛*、李**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单位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申请单位作出的上人口征决字(2014)第58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基本清楚,程序比较合法,证据比较充分,征收比较适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主体资格合法,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执行申请单位申请的上人口征决字(2014)第58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