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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金科诉上蔡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黄粉颁发上集建(97)字第2503850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不服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黄粉颁发上集建(97)字第2503850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委托代理人李**,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于1997年10月12日为第三人黄粉颁发了上集建(97)字第2503850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该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使用权人:黄粉;地址:南关六祖;图号:4;地号:399;土地类型:住宅;土地面积:1260号;用途:宅基;四至:东至空宅,南至过道,西至李*;北至过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一家系蔡都镇南关六祖的村民,98年资料统一分配菜地,原告家人七口工分得0.38亩,位置在朝阳路南段西侧。2013年1月5日在县国土局查询第三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档案时发现,被告在1997年以所谓的扩街安排为由,为冒充六组村民的第三人违法发放上集建(97)字第2503850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被告1997年的发证行为缺乏权属来源,亦违法法律规定,同时也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者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争议的土地是原告的父亲高**转让给何**(权),何**(权)又将该土地转让给李**,李**在该土地上建造两层半房屋卖给第三人黄粉的丈夫赵**。第三人取得该土地系购买房屋行为,与原告不具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因此,原告与被告为第三人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认为其父亲转让土地的行为侵犯了其作为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其可以另行主张民事权利。综上,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高进科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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