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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国诉上蔡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国诉被告上蔡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09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12月11日向被告上蔡县国土资源局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马*国,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在位于上蔡县西大街新兴二路中段,路东有宅*一处,总面积为484.4平方。上蔡县人民政府于2004年分别为原告颁发了上国用(2004)第2620163号、262016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内土地应属原告合法拥有,但上蔡县电业局在没有任何土地来源的情况下,和上蔡县房地产管理所相互勾结,弄虚作假,持不确实的证据提出土地权属争议,县政府偏听偏信,认为原告发证存在诸多问题不合法将原告持有的二证注销。县政府在作出上政土[2008]23号注销决定中告知申请人“当事人可持有关合法有效的土地权属证明,重新申请更正登记”。原告按照决定中的程序,向被告申请重新土地登记,被告本应立即受理,但被告于2009年9月14日,依据该宗土地地面上有电业局建家属楼为由,无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66条的规定,不予受理原告提出的登记申请,被告的行为是严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上蔡县电业局一无土地权属来源,二无任何合法建房手续,肆意侵占原告的宅*建房,其建房行为纯系违法。除去电业局强行建造楼房的尺寸外,还余有上蔡县公证处公证的南边距原告围墙2米,北边距原告的围墙2.7米,南北长17.3米,仍然是原告的宅*,被告应当依法受理原告的土地登记申请,但被告以该土地上有电业局的楼房为由拒绝原告的土地登记申请,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法剥夺时滥用职权的表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特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递交的证据材料有:1、上政土[2008]23号“关于注销马保国上国用(2004)第2620163号和上国用(2004)第262016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2、2009年8月5日申请书;3、2009年9月14日上蔡县国土资源局“关于不予受理马保国土地登记的通知”。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马**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土地,早在2007年与上**产所、上蔡县电业局发生纠纷,鉴于二单位提出的申诉理由,上蔡县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规定将马**原办理的两证注销,在此土地上现已有上蔡县电业局建起的家属楼,实际使用者为电业局。根据我国法律房屋与土地相一致的原则,在附属物未解决的情况下,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被告在接到马**的申请后,结合地面实际情况,给马**下发了不予受理的通知书,符合《土地登记规则》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马**起诉被告行政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请人民法院依法审查,驳回马**的起诉。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的证据、依据有:1、2007年8月14日上蔡县电业局“关于注销马保国上国用(2004)第2620163号、上国用(2004)第262016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申请”;2、2007年10月8日上蔡县房地产管理所“关于注销马保国上国用(2004)第2620163号、上国用(2004)第262016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申请”;3、2009年9月14日上蔡县国土资源局“关于不予受理马保国土地登记的通知”。

被告递交的法律、法规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土地登记规则》。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上证据作如下确认:

原告递交的证据1,说明被告上蔡县人们政府于2008年5月20日作出上政土(2008)23号文对马**持有的上国用(2004)第2620163号、上国用(2004)第262016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注销的决定。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原、被告递交的上蔡县国土资源局“关于不予受理马**土地登记的通知”,说明2009年9月14日上蔡县国土资源局对马**申请土地登记作出了不予受理的通知。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递交的证据2,该证据说明2009年8月5日马**向上蔡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请求对原注销的土地使用证中的土地进行更正登记。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递交的法律、法规,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20日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根据上**业公司和上**地产管理所的申请,对马**持有的上国用(2004)第2620163号、上国用(2004)第262016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进行了调查。认定该两证长宽尺寸都与马**办证时递交的刘**1951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载明土地长宽尺寸不符,明显属于错误登记。根据《河南省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1、注销马**上国用(2004)第2620163号、上国用(2004)第262016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当事人可持有关合法有效的土地权属证明,重新申请更正登记。2009年8月5日马**向上蔡县国土资源局提出重新土地登记申请。2009年9月14日上蔡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不予受理马**土地登记的通知。并送达给了马**。2009年11月12日马**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受理原告提出的重新登记办证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于2009年8月5日向上蔡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登记的土地,上蔡县电业局已建成有家属楼。被告上蔡县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9月14日对原告马**土地登记申请作出了不予受理的通知。庭审中原告马**也承认该通知书已送达给本人,并且在上蔡县国土资源局存档的通知书上签了名。说明上蔡县国土资源局对马**土地登记申请已作了答复。因此,原告马**诉被告上蔡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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