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纠纷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08)方行初字第2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08)方行初字第29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方城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裁判日期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张**、徐*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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