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新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及被告新野县种子技术管理站为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因起诉被告主体错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申请人邓州**生委与被执行人孙**、周**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邓州**生委与被执行人余**、王**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邓州**生委与被执行人吕**、朱*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邓州**生委与被执行人耿*、张**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南阳市宛**第一村民小组与南阳市**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邓州**生委与被执行人胡**、孙**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邓州**生委与被执行人李**、肖**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邓州**生委与被执行人余**、刘*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邓州**生委与被执行人吴*、常**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邓州**生委与被执行人夏**、韩**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