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案在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周**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的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郭**与南阳市城乡规划局,第三人郭**、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南阳市宛**第三村民小组与南阳市**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南阳市宛**第四村民小组与南阳市**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大尹庄村第二村民小组与南阳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中国石**勘探局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南阳市宛**第一村民小组与南阳市**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邓州**生委与被执行人余**、王**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邓州**生委与被执行人吕**、朱*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邓州**生委与被执行人耿*、张**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李**与新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及被告新野县种子技术管理站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邓州**生委与被执行人胡**、孙**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