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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南阳市城乡规划局,第三人郭**、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显诉被告南阳市城乡规划局,第三人郭**、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10月16日,原告以所诉纠纷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郭*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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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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