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显诉被告南阳市城乡规划局,第三人郭**、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10月16日,原告以所诉纠纷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郭*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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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申请人邓州**生委与被执行人王**、李*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邓州**生委与被执行人郑**、宋*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邓州**生委与被执行人韩**、陶*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邓州**生委与被执行人张*、尹**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邓州**生委与被执行人杨**、夏**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邓州**生委与被执行人孙**、周**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邓州**生委与被执行人余**、王**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南阳市宛**第四村民小组与南阳市**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大尹庄村第二村民小组与南阳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中国石**勘探局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南阳市宛**第一村民小组与南阳市**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