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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计生委申执樊建生、王**行政征收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4月24日对樊**、王**作出的召人口征决字(2014)第1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樊**、王**夫妇婚后于2002年11月24日生育一胎男孩樊**,2011年8月11日生育二胎女孩樊一萱,2014年3月5日生育三胎女孩樊新路,违反了《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十八条有关再生育的规定。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条之规定,决定征收当事人樊**社会抚养费40204元,征收当事人王**社会抚养费40204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0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催告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4月24日对樊**、王**作出的召人口征决字(2014)第1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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