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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南召**管理局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被告南召**管理局为房屋登记案,原告于2014年11月5日以南召**管理局不是适格被告,需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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