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县计生委申执徐**、高**行政征收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4月14日对徐**、高**作出的召人口征决字(2014)第62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徐**、高**夫妇婚后于1994年9月9日生育一胎女孩徐**,2003年9月15日生育二胎女孩徐*,2007年11月2日生育三胎男孩徐**,违反了《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十八条有关再生育的规定。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条之规定,决定征收当事人徐**社会抚养费15702元,征收当事人高**社会抚养费15702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9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催告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4月14日对徐**、高**作出的召人口征决字(2014)第62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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