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赵**与被告方城**管理局、第三人赵**房屋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方城**管理局、第三人赵**房屋登记纠纷一案,因该案须确认赠与民事行为的效力,原告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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