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方城**管理局、第三人赵**房屋登记纠纷一案,因该案须确认赠与民事行为的效力,原告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原告王*才诉被告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投诉告知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南阳市工**分局行政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南阳市**卧龙分局行政受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叶**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畜牧局畜牧行政处罚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赵**与被告方城**管理局、第三人赵**房屋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被告南阳市信访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被告南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罗自然与被告新**管理局、第三人罗**、梁**、张*房屋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