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南阳市信访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纠纷一案中,经法院协调,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4年11月12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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