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南阳**卧龙分局工商行政处理纠纷一案,因南阳市**卧龙分局改变行政行为,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原告王**诉被告南阳市**卧龙分局工商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南阳**卧龙分局工商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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