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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被告中国银**阳监管分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中国银**阳监管分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2014年11月6日原告王*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撤诉理由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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