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南**市管理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2014年11月6日原告王*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撤诉理由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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