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纠纷一案中,经法院协调,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4年11月27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原告王*才诉被告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投诉告知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南阳市工**分局行政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南阳市**卧龙分局行政受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叶**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畜牧局畜牧行政处罚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王**被告南阳市蒲山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赵**与被告方城**管理局、第三人赵**房屋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被告南阳市信访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