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南阳**卧龙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王**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原告王**诉被告南阳市**卧龙分局工商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南阳**卧龙分局工商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南阳**卧龙分局工商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6)
原告王*与被告南阳**卧龙分局工商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南阳市**卧龙分局工商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5)
原告王**与被告南阳**卧龙分局不服受理投诉决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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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南阳市**卧龙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南阳**卧龙分局不服受理投诉决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4)
原告王**与被告南阳**卧龙分局不服受理投诉决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