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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请求人王**再审无罪国家赔偿决定书

案件描述

王**因再审无罪申请固始县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赔偿义务机关固始县人民法院的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对于王**申请的国家赔偿请求,2014年7月22日,赔偿义务机关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固法赔字第3号决定书,认为王**于1996年12月24日被信阳地区(现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王**的赔偿申请已超过法定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驳回王**的国家赔偿申请。

赔偿请求人王**认为,错案致使其承受了二年牢狱之灾,1980年参加工作至今,本已三十余年工龄,但在2013年春办理相关手续时被告知还不到二十年工龄,因错案受到牵连至今遭受着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六条等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固始县人民法院应赔偿其因错捕、错判的刑事赔偿25万元。

本案经质证审理,赔偿请求人王**质证称,从1996年12月24日其被宣告无罪后,就国家赔偿问题没有向有关部门申请和反映过,2013年3月单位通知其办退休,上面不批,还要继续干,原因是养老保险1997年才开始交,退不掉,其到省信访办上访,他们说只能申请国家赔偿,后就申请了国家赔偿。25万元的赔偿金是1980年到1997年这17年间的养老保险损失。赔偿义务机关认为,固始县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作出的决定正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83年7月12日晚,王**与陶*、徐**一起喝酒返回,途经一瓜地时,王提出摘瓜吃,三人将摘的瓜部分吃掉,部分摔碎,并毁坏了瓜秧。临走时王又提出“还未过瘾”,当发现护林员胡*在路旁熟睡时,三人对胡*拳打脚踢。1983年7月23日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1983年8月17日下午,陶*乘车与售票员熊*发生争吵,殴打,熊*被打伤。1983年11月8日,固**民法院作出(83)固法刑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以流氓罪判处王**有期徒刑四年。发生法律效力后,王**的亲属提出申诉,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1985年2月26日,固**民法院作出(85)固法刑申字第2号刑事判决:撤销固**民法院(83)固法刑字第134号判决刑期部分;改判王**有期徒刑二年。1985年8月28日王**刑满释放。后王**以其行为已作过处理,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对该案提审。1996年12月24日本院作出(1996)信中法刑再终字第8号刑事判决:撤销固**民法院(85)固法刑申字第2号刑事判决中对王**的判决即王**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王**无罪。2014年6月27日王**向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请求赔偿因被错捕、错判的刑事赔偿25万元。2014年7月22日,固**民法院作出(2014)固法赔字第3号决定书,以王**的赔偿申请已超过法定时效为由,驳回王**的国家赔偿申请。

上述事实,有(83)固法刑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85)固法刑申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1996)信中法刑再终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2014)固法赔字第3号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最**法院1995年1月29日作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朔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对国家赔偿法的朔及力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国家赔偿法》不朔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王**1983年11月8日因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85年2月26日被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年。1985年8月28日王**刑满释放。对王**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期间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之前,其请求不适用国家赔偿法,而应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王**于1996年12月24日被本院(1996)信中法刑再终字第8号刑事判决宣告无罪,至2013年3月之前从没有向有关部门反映和申请过国家赔偿问题。2014年6月27日其向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请求赔偿25万元的损失经质证王**称是17年的养老保险金损失。因国家赔偿系法定赔偿,赔偿项目、赔偿方式、赔偿数额等均由国家赔偿法明文规定。王**的赔偿请求,也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固**民法院作出的(2014)固法赔字第3号决定,驳回王**的国家赔偿申请,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维持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法赔字第3号决定书。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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