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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驿**焦庄村民组与驻马店市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驻马店市驿**焦庄村民组、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柴坡村委徐老庄村民组诉被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确山县乐山林场要求确认林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驻马店市驿**焦庄村民组、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柴坡村委徐老庄村民组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原告驻马店市驿**焦庄村民组、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柴坡村委徐老庄村民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驻马店市驿**焦庄村民组、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柴坡村委徐老庄村民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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