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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武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因诉武汉市江汉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鄂武汉中立行终字第000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的再审申请理由成立,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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