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对被执行人余**土地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审查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受理。
本院查明
经审查,发现涉案处罚决定书系2015年7月6日送达,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时,被申请人的起诉期限尚未届满,不符合申请执行条件。
本院认为
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执行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的(2015)第14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