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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武汉胜**任公司蔡甸分公司城市路桥隧收费行政处理强制执行审查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571)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路桥收费中心)对被执行人武汉胜**任公司蔡*分公司(以下简称胜祥物流蔡*分公司)城市路桥隧收费行政处理强制执行审查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受理。

申请执行人路桥收费中心因被执行人胜祥物流蔡*分公司欠缴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稽查)理决字(2014)第00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胜祥物流蔡*分公司补缴通行费8,080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胜祥物流蔡*分公司所属的车牌号为鄂AZZ365的机动车于2011年10月20日至2013年10月09日未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共欠费8,080元,申请执行人路桥收费中心依据《武汉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被执行人胜祥物流蔡*分公司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被执行人胜祥物流蔡*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应予执行。本案审查期间,被执行人胜祥物流蔡*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本院依法缺席听证。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武汉市**管理中心的(稽查)理决字(2014)第00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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