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路桥隧收费行政处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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