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沈**、尹泓诉被告武汉市黄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及武汉汉**资有限公司土地挂牌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2015年1月21日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三原告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沈**、尹*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沈**、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沈**、尹*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