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石市下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刘**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黄石市下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张*、卢**政策外生育,经查证核实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黄下计生征决(2014)第T9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张*、卢**征收社会抚养费计人民币76404元。由于张*、卢**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也未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2014年12月1日,黄石市下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向张*、卢**送达了黄下计生征催(2014)第T9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催告书,但张*、卢**仍未按征收抚养费催告书催告的时间交纳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为此,黄石市下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黄石市下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张*、卢**政策外生育而作出的黄下计生征决(2014)第T9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黄石市下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黄下计生征决(2014)第T9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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