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石市下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刘*、王**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黄石市下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刘*、王**政策外生育,经查证核实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下陆区卫计征决(2014)园第0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刘*、王**征收社会抚养费计人民币103644元。由于刘*、王**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也未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3月20日,黄石市下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向刘*、王**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但刘*、王**仍未按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催缴的时间交纳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为此,黄石市下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0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黄石市下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刘*、王**政策外生育而作出的下陆区卫计征决(2014)园第0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黄石市下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下陆区卫计征决(2014)园第0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