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人**中心支行(国家外**市中心支局)与黄石市**限公司征收行政处罚罚款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人**中心支行(国家外**市中心支局)以黄石市**限公司利用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的逃汇行为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于2014年9月3日作出了黄**罚(20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黄石市**限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的处罚,该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0月27日送达。黄石市**限公司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10月28日,黄石市**限公司向申请人提出要求延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并承诺2015年2月27日前一次性缴纳罚款,申请人于2014年11月3日同意了黄石市**限公司的延期缴纳罚款申请。延期缴纳罚款期限届满后,黄石市**限公司未按延期缴纳罚款申请书中承诺的期限履行。2015年4月27日,申请人向黄石市**限公司送达了黄**催(2015)1号《行政罚款缴纳催告通知书》,在催告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内,黄石市**限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为此,中国人**中心支行(国家外**市中心支局)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黄石市**限公司应缴纳的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中国人**中心支行(国家外**市中心支局)因黄石市**限公司利用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的逃汇行为而作出的黄汇检罚(20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中国人**中心支行(国家外**市中心支局)作出的黄汇检罚(20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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