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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田*、余香琴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竹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余香琴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竹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依据是原竹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现合并为竹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竹计生征决(2013)第1506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征收决定认定被执行人田*、余**夫妇于2012年10月5日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构成违法生育,并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田*、余**夫妇共征收社会抚养费23536.68元。该征收决定书已被执行人送达。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竹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竹计生征决(2013)第1506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违法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合法,适用的依据正确,主体合格。被执行人田*、余香琴收到征收决定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没有履行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原竹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竹计生征决(2013)第1506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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