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郝**诉被告监利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撤销了其向原告郝**作出的强制戒毒决定,原告因此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撤销了对原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