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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诚**有限公司诉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湖北诚**有限公司诉被告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期间,原告湖北诚**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杨**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协议,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北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湖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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