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湖北诚**有限公司诉被告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期间,原告湖北诚**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杨**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协议,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北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湖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