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枣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诉彭**、黄**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枣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的枣卫生计生征决字(2014)第37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该决定认定彭**、黄**违法生育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主动履行其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因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枣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枣卫生计生征决字(2014)第37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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