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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2)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2年7月16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谷计生征决(2012)第(17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7月16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谷计生征决(2012)第(17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违反法律法规多生育子女为由,决定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30636元及滞纳金。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谷计生征决(2012)第(17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谷计生征决(2012)第(17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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