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鄂州市鄂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肖**、肖**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鄂州市鄂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下称鄂城区卫计局)与被执行人肖**、肖**计划生育行政处罚一案,2013年10月10日,鄂州**办事处受鄂城区卫计局委托,向上述被执行人送达了西山人口征决(2013)第02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由于两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未履行缴纳义务,鄂城区卫计局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现查明,申请执行人鄂城区卫计局因被执行人肖**、肖**计划外生育第二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2013年9月29日,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鄂城区卫计局委托鄂州**办事处向被执行人肖**、肖**送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在3日内有向该行政机关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该陈述、申辩期内,被申请执行人未行使该权利。申请执行人鄂城区卫计局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西山人口征决(2013)第02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肖**、肖**征收社会抚养费50,000.00元,并于同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既未缴纳该社会抚养费,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将社会抚养费50,000.00元上缴国库,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4年3月26日,申请执行人鄂城区卫计局于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肖**、肖**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两被执行人肖**、肖**计划外生育第二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鄂城区卫计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执行西山人口征决(2013)第02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二、被执行人肖**、肖**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缴纳社会抚养费50,000.00元;

2、交纳本案执行费65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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