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团**计局与漆光达、马玉霞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团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被执行人漆光达,马**夫妇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自觉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团人口征决(2014)第304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5年5月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受理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团人口征决(2014)第304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团人口征决(2014)第304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符合法定准许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团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团人口征决(2014)第304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