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3月4日受理原告张**不服被告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工伤认定决定一案,本案在审理工程中,原告张**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张**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