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3月4日受理原告张**不服被告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工伤认定决定一案,本案在审理工程中,原告张**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张**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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