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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与杜**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0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强制执行的蕲城管处字(2015)第03002号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杜*在本县漕河镇电力街103号经营柏高地板,该店营业积为120m2。因被执行人杜*未缴纳2014年7月至2014年11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经营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标准缴纳),申请执行人蕲**管局在履行催交、责令改正后,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湖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二款及蕲春县蕲价字(2007)96号文件的规定,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蕲城管处字(2015)第0300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杜*限期交清欠缴2014年7月至2014年11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9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杜*从事经营活动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申请执行人蕲**管局的行政处理决定所依据的证据及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被执行人杜*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蕲春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蕲城管处字(2015)第03002号行政处理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杜*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蕲城管处字(2015)第0300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缴纳2014年7月-2014年11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环卫费)900元。款项缴至本院(本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濒湖支行;户名:蕲春县人民法院;账号:18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29)。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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