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蕲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胥**、顾**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蕲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胥**、顾**欠缴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08月21日受理。2015年09月14日,申请执行人蕲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对行政决定可提起的行政诉讼期限尚未届满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行政决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定期限未届满时,不得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予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蕲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胥邦胜、顾**不履行蕲卫计生征字(2015)第7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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