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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张**与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黄冈市公安局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二原告诉称,2009年2月,二原告的女儿鲁*中(受害人)与林**结婚。由于林品质恶劣,目无国法,脾气暴燥,酗酒成性,加之思想狭隘,严重漠视妇女的权益。夫妻相处期间,稍不如意或在其醉酒后更丧失理智,对妻子鲁*中,非打即骂,乱发脾气或毁损家具、手机、电脑等。2014年6月12日下午4点,鲁*中请假回到父母家中和母亲聊天宽慰母丢失遮阳伞之事。晚8时许,她先后送父母和儿子回家,然后开车回到军安小区住处。9时许林**喝得醉醺醺回到家中,二话不说便责骂受害人。此后林对鲁*中不断咒骂,引发两人激烈争吵。此时受害人忍无可忍,为了表明自己的清白,爬上一米高的窗台,脸朝西方背靠东面,骑跨在30厘米宽的窗台上,给母亲张**拨通手机,向母亲诉说:“妈妈,我中午是不是在家吃的饭?是不是在家睡的觉?下午四点我是不是又回学校了?林**说我下午带人进家……”。此话更激起林的狂怒,至此,完全丧失理智的凶犯竟不顾受害人已身处险境,继续对鲁*中以卡颈、拳打等方式殴打,终致受害人从9楼坠落楼下,当即气绝身亡。而行凶作恶的凶犯不报警也不呼叫120,对小区住户谎称,鲁*中是晒衣服掉下楼的。并两次要求门卫上楼为其关上房门后,立即逃之夭夭。2014年6月14日下午原告到殡仪馆看鲁*中,发现鲁*中鼻根部有伤,遂要求黄州**刑侦大队立案侦查。7月17日黄**分局下达《不予立案决定书》,原告当即表示不服并申请复议。经被**安分局复议以及市局复核,仍支持分局原决定。二被告面对犯罪行为,不履行法律职责,行政不作为,并制造伪证,包疵罪犯,侵害二原告的合法权益,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此,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责令二被告立即立案侦查林**故意伤害致死人命的罪行;2、因二被告渎职(行政不作为等),造成原告经济损失(遗体冷冻费等)16万元,因二原告精神被损害,由二被告赔偿二原告精神抚慰金各1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㈡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原告提起诉讼要求黄冈市公安局、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依法履行对林**故意伤害致死人命一案立案侦查法定职责,该法定职责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授权实施行为,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㈣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㈠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鲁*、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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