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修建与一审裁定书

原告诉称

起诉人袁修建诉称,起诉人是英山县红山镇板桥村村民。2000年英山**桥村委会将起诉人家庭承包的一处位于板桥村四组大五亩田*1.5亩责任田改造成茶叶种植地。现该土地由英山县红山镇人民政府平整收储。起诉人一直要求英山县红山镇人民政府及英山县红山镇板桥村作出土地调整,归还起诉人1.5亩的责任田,英山县红山镇人民政府至今未予解决。英山县红山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9日以政府文件形式作出回复,拟对起诉人以原面积1.5亩,按2680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至今英山县红山镇人民政府未履行,损害了起诉人的利益。为此,为维护起诉人农村承包经营权不受损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英山县红山镇人民政府及英山县红山镇板桥村支付征收土地补偿款40200元、收入损失42300元,合计82500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土地征收、补偿是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土地补偿主体亦是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起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讼争的土地征收是英山县红山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英山县红山镇人民政府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经本院对起诉人释明后,起诉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变更被告。因此,起诉人提起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袁修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