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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与黄冈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奚*不服被告黄冈市人民政府强制拆迁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已与被告妥善解决讼争为由,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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