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奚*不服被告黄冈市人民政府强制拆迁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已与被告妥善解决讼争为由,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蕲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胥**、顾**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蕲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裴**、蔡**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周**与罗田**护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裁定书
袁修建与一审裁定书
黄冈市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何**、周*行政征收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