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不服被告罗田县环境保护局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周**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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