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湖北白莲**有限公司诉被告浠水县水利局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所起诉的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白莲**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北白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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