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许**不服被告蕲春县城乡规划局规划许可一案,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许**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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