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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董*加油站与许**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不服被告蕲春县城乡规划局规划许可一案,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许**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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