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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与柯干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武穴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城管环卫费罚决字(2014)第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武穴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了书面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穴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武城管环卫费罚决字(2014)第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武穴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作出的武城管环卫费罚决字(2014)第031号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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