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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和武穴**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成诉被告武穴**管理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成以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成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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