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麻卫计征字(2015)第25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麻卫计征字(2015)第25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北省**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