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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北**限公司诉被告红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黄冈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刘**不服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限公司诉被告红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黄冈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刘**不服工伤认定一案中,因原告原告湖北**限公司没有按法律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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