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限公司诉被告红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黄冈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刘**不服工伤认定一案中,因原告原告湖北**限公司没有按法律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
原告舒**诉被告浠水县人民政府、浠水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陈**、陈**不服土地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刘**、赵**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非诉审查裁定书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周**、丁金桃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非诉审查裁定书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刘**、胡*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非诉审查裁定书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张**、李**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非诉审查裁定书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周**、李*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的非诉审查裁定书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唐**、申*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的非诉审查裁定书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商**、方**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的非诉审查裁定书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张**、覃**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的非诉审查裁定书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张**、唐**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的非诉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