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韩**、张**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的非诉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韩武*、张**违法生育一案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的麻卫计征字(2014)第15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所作的麻卫计征字(2014)第15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征收决定,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且被执行人韩**、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又未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麻卫计征字(2014)第15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麻卫计征字(2014)第15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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