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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宏诉被告红安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附带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秦*宏诉被告红安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附带赔偿一案,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红安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已履行法定职责,并与原告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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