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秦*宏诉被告红安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附带赔偿一案,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红安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已履行法定职责,并与原告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原告麻城市鼓**业主委员会诉被告麻城**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张**、张**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的非诉审查裁定书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陈**、蔡**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的非诉审查裁定书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梅忠权、毛**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的非诉审查裁定书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丁喜书、龙江屏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的非诉审查裁定书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袁**、曹*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的非诉审查裁定书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曾德*、张**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的非诉审查裁定书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丁**、袁**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的非诉审查裁定书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龚**、刘**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的非诉审查裁定书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丁**、钟世花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的非诉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