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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萍诉被告红安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吴红波房屋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袁*诉被告红安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吴**房屋登记一案,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本院撤销被告于2011年11月21日向第三人吴**颁发的永河字第111899号《房屋所有权证》,本院已依法受理。受理后,被告答辩并举证证明原告袁*与第三人吴**就本案争议房屋的权属及房屋买卖协议效力,已于2012年2月27日向红安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本院于同年6月18日作出了中止诉讼的裁定。2013年11月26日黄冈**民法院作出(2013)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952号终审民事判决,原告以与第三人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袁*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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